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泰博影视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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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善际商务信息咨询事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扬州泰博影视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善际商务信息咨询事务所居间报酬741,581元;

二、被告扬州泰博影视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上海善际商务信息咨询事务所违约金(以984,615.3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2月9日;以184,61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55,38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24,61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2,30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8,46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61,53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8,46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2,30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5,38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6,15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24,61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8,46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8,46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2,3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2,3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2,3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2,3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6,1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9,23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6,1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3,69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88,658.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4,30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3,07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6,61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22,15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61,53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上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8,060元,由原告上海善际商务信息咨询事务所负担1,319元,被告扬州泰博影视城有限公司负担16,7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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