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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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盐城市同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27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78000元计,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由原告***负担140元,由被告***负担2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