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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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5000元;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6499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4元,由被告***、***、扬州万顺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扬州万顺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4元,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