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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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30151.9元、从2016年3月23日至2019年6月10日代偿款利息43494元以及其他利息(以230151.9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垫付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用1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单保险费900元; 四、被告鄂尔多斯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4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710元(原告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鄂尔多斯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