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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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川北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6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新疆川北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6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8月25日至全部债务清偿为止的利息。 三、被告***、乌鲁木齐广域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以上所负债务向原告新疆川北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新疆川北西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域公司负担13,678元,由原告川北公司负担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