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赢贷通金融信息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进美照明器材经销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进美照明器材经销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进美照明器材经销部给付原告***借款利息420元;

三、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进美照明器材经销部给付原告***违约金8000元;

四、被告***、***、新疆路路通创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4842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诉讼标的为48420元,判决支持诉讼金额为48420元,占诉讼标的100%,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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