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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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及截止至2014年11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25333.33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珠海百安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的上述第一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珠海百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31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7464元,由被告***、被告***、被告珠海百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0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