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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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大庆龙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10,000元; 二、被告大庆龙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住院费、门诊费、救护车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取内固定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360,703.6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在收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款162,403元。 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大庆龙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大庆龙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