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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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揭阳空港区鄢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西安圣钦石材有限公司预付款86775.83元; 四、驳回西安圣钦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揭阳空港区鄢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4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868元,合共12364元,由西安圣钦石材有限公司负担2665元,揭阳空港区鄢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66元,由西安圣钦石材有限公司负担1644元,揭阳空港区鄢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