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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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天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6171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鞍山天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2275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过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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