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413.3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86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3229.88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23800元;

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

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126元;

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65752元;

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17497.2元;

十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医药费5732.19元;

十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01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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