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四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区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176778.11元; 二、驳回***对***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计646.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区支公司负担606.3元,由***负担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