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萍乡市海碳钙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30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海碳钙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忠庚,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萍乡市安源区。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海碳钙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302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194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192.2元。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0年6月12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 3、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通过萍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 4、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并查封,属轮候查封。 5、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6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2018)赣0302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启根 审 判 员 祝光杜 审 判 员 尹天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