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萍乡市海碳钙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30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海碳钙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忠庚,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萍乡市安源区。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海碳钙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302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194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192.2元。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0年6月12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

3、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通过萍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

4、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并查封,属轮候查封。

5、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6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2018)赣0302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启根

审 判 员  祝光杜

审 判 员  尹天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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