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合同款525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支付违约金(以45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5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8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负担5543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3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2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