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合同款525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支付违约金(以45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5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8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负担5543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3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2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7-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