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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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4708.4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所垫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85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3元,减半收取1622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1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