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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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宝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2019)新3221民初1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新疆广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5836.51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新疆广益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5.86元,由上诉人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0.08元,由上诉人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4000元,由上诉人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