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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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371769.40元,以6371769.4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限被告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888000元,以188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鉴定费1201444元,***、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各承担60072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363元,由原告***承担69181.50元,被告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承担6918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晓     明

人民陪审员 向     子     昭

人民陪审员 严领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戚           会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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