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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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371769.40元,以6371769.4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限被告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888000元,以188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鉴定费1201444元,***、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各承担60072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363元,由原告***承担69181.50元,被告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承担6918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晓 明 人民陪审员 向 子 昭 人民陪审员 严领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戚 会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