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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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太平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周氏青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都周氏青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挖机机械费148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86元,由被告成都周氏青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