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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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余杭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杭州余杭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201903)第0079号《委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700000元、融资服务费用171759.4元、利息(罚息)720667.26元,合计6592426.66元(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此后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另行); 二、被告***返还原告杭州余杭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201903)第0081号《委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100000元、融资服务费用62622元、利息(含罚息)266000元,合计2428622元(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此后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另行); 三、被告被告***返还原告杭州余杭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97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杭州余杭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为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6507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融资服务费用、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范围内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杭州余杭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为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01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融资服务费用、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范围内就上述第二、三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9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999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原告杭州余杭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