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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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恒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红星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251454.76元并承担利息(上述款项中的878765.78元自2016年9月1日起、其中的1098151.18元自2017年7月1日起、余款274537.80元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欠付被告***的工程款1512120.69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300元,由原告负担44000元、被告***21300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