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悦合建安有限公司
青岛三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1825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光乔,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悦合建安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柳香,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三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悦合建安有限公司、青岛三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华稳

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娜祥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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