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悦合建安有限公司 青岛三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1825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光乔,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悦合建安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柳香,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三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悦合建安有限公司、青岛三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华稳 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娜祥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