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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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善苜村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回购款400000元; 二、被告青岛善苜村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88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此后以未付回购款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青岛善苜村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6814元; 四、被告***对被告青岛善苜村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1元,减半收取计4440.50元,由被告青岛善苜村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青岛善苜村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