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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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64996.5元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535元给原告***、***、***、***、***、***;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535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428元,减半收取8214元(原告缓交),由原告***、***、***、***、***、***负担674元,被告***负担7470元,被告***负担3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负担35元。原告和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由原告、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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