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沈阳恒通线缆有限公司、沈阳庆升线缆有限公司、阜新北恒高速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扣押沈阳恒通线缆有限公司、沈阳庆升线缆有限公司、阜新北恒高速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一、二项财产保全数额以38796677.86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