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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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4,303.57元。其中69,790.00元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满整年期间按年利率10%、不足一年部分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其中61,984.00元自2018年6月6日起、142,529.57元自2018年8月1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满整年期间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不足一年部分不支付利息; 二、被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以21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按满整年期间年利率10%、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7.00元,减半收取2713.50元,由被告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