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同方科技园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崴月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南海崴月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4月24日签订的“合同”及2018年2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8年5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崴月木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274208元。 三、原告佛山市南海崴月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退还保证金108240元。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崴月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9500.53元,保全费2788.07元,合共诉讼费1228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崴月木业有限公司负担6144.3元,被告***负担6144.3元,原告多交的诉讼费6144.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诉讼费6144.3元。反诉受理费1232.4元,保全费1061.2元,合共诉讼费2293.6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崴月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2293.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崴月木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诉讼费229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