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回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吉林市双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双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奥迪牌(车牌号:鄂F×××**)小型轿车。 以上各项冻结、查封的被申请人吉林市双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总价值以不超过35万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申请的,本院不予审查。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