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回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吉林市双丰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双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奥迪牌(车牌号:鄂F×××**)小型轿车。

以上各项冻结、查封的被申请人吉林市双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总价值以不超过35万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申请的,本院不予审查。

裁判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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