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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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73489.9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5日的利息为5667.2元、本金罚息为1066.95元、利息复利为398.64元,此后的利息及费用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发动机号为3337416、车牌号为闽A×××××的蒙迪欧牌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15元、公告费2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