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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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438171.92元; 二、被告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438171.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470元,由被告青岛兰石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