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遵义市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劳务欠款19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遵义市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8-06-21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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