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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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重庆市翰俞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重庆市翰俞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02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