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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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卓煜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中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济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卓煜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济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4988126.92元,并支付以4988126.9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5%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原告重庆市济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借款本息金额及资金占用损失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北滨路二段XXX号XXX幢2层商业房1建筑面积229.72平方米,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1字第XXX号)、重庆市301房地证2011字第XXX号建筑面积267.95平方米,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1字第XXX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济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1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909元,由被告重庆卓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或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