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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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绍兴市越宇铜带有限公司 嘉善陶宇服装辅料厂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2执224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宇铜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正江。 被执行人嘉善陶宇服装辅料厂,,住***。 法定代表人陶永林。 被执行人陶永林,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陶林其,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920号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嘉善陶宇服装辅料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嘉善陶宇服装辅料厂(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嘉善陶宇服装辅料厂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嘉善陶宇服装辅料厂在帐号:20×××29存款49.62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珏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