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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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90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以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4.12元,减半收取计217.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