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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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依法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对应损失71142.49元和33513.80元,合计104656.2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71142.49元和14363.06元,合计85505.55元。 二、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并发症的赔偿由原告事发后另行主张。 本案案件受理费4769元,由被告***负担3338元,由被告***负担1431元。 上述所列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