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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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闵行巾帼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500,000元,支付原告期内利息410,666.67元,合计5,910,666.6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5,910,666.67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涉案《贷款合同》约定标准(即年利率24%/12/30*50%)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三、被告上海原水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上海原水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63.83元,由原告上海闵行巾帼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1.52元,被告***、上海原水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3,532.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