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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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原告上海国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瑞耐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返修费用人民币320429.67元之诉请不予支持; 二、反诉被告上海国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瑞耐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人民币5858.81元;。 三、反诉被告上海国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瑞耐尔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金以人民币5858.81元计,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6106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反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