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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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浦平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的租金6,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浦平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以3,0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上海浦平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损失以5,140,960元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83.40元,由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负担5,583.40元,由被告上海浦平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