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2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309240.07元,合计429240.07元,已垫付10000元,尚应赔偿419240.07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4510元,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61元,减半收取4731元,由原告***负担773元,被告***负担39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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