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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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腾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应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59729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受理费1368元(已预收1765元),依法减半收取68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负担。评估费9800元(已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缴纳),由原告***负担24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负担7400元,原告***应负担部分由其直接支付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