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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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高新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桂林金卓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包括吊车费、施救费、拖车费)损失2000元; 二、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高新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桂林金卓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包括吊车费、施救费、拖车费)损失共40151.7元; 三、驳回原告桂林金卓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清。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10元,由被告***、***、南宁市顺发汽车运输队负担865元,原告桂林金卓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