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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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藏百皕合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藏百皕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地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借款期内的资金占用费70万元; 二、被告西藏百皕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地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安徽地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20元,由原告安徽地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720元,被告西藏百皕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