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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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绍兴柯桥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DOCTYPEHTML>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44023.1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110023.1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被告***负担342.5元,由被告***负担342.5元。重新鉴定费769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