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02民初621号

原告:***,女,1968年2月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林,牡丹江东安区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李宏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曲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穆海东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宇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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