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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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尚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81424.21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鉴定费152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05元,依法减半收取3952.5元,由原告***负担252.5元,被告***负担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