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湘0405执保109号

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0)湘0405民初7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终止)。需要续行冻结以上财产,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未提出书面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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