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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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 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2014年1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47733917.77元及利息(其中16936083元自2014年1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6%计算至本清息止,30797834.77元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6%计算至本清息止); 三、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3045000元; 四、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临时设施费用425347.4元; 五、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已完成工程范围对欠付的工程款、临时设施费用,合计48159265.17元(47733917.77元+425347.4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644元(含增加诉讼请求费2114元、58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70000元(其中质量鉴定250000元,工程造价鉴定420000元),合计1062644元,由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9400元,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3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