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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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柳河县北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柳河县北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砼款1727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1184元,退回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0592元,减半收取10592元,其中由被告承担9734元,原告承担8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