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夏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夏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钢材货款633737元及以633737元为基数、按照年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上述货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二、被告***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安徽夏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中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安徽夏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夏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37元,保全费3939元,合计14576元,由原告安徽夏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1066元,由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利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3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