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柳州鱼峰店 广西来宾泰禾运输有限公司忻城汽车总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67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665195.09元,共计732195.09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0000元,尚需赔偿722195.0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868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计6934元,由原告***负担142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负担5511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户名: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账号:21×××3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来宾市忻城县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